被判刑期較短的犯罪分子,若滿足以下重大立功表現,可獲得減刑資格:檢舉重大犯罪活動、阻止他人犯罪、舍己救人、在自然災害或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
法律分析
被判處刑期較短的刑罰,只要犯罪分子滿足以下重大立功表現的,就可以獲得減刑資格:
(一)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二)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三)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四)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五)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拓展延伸
短期服刑的條件和減刑機制如何運作?
短期服刑的條件和減刑機制是刑罰執行中的重要環節。短期服刑通常指刑期較短的罪犯,在監獄中執行刑罰。短期服刑的條件包括服刑期限、罪犯的行為表現、再教育改造等。減刑是指在服刑期間,根據罪犯的表現和司法政策規定,對刑期進行縮減。減刑機制一般有普通減刑和特殊減刑兩種方式,如積極表現、參加勞動、學習等。減刑的目的是激勵罪犯改造自新,促進社會安定。刑罰執行機關會根據相關規定和具體情況,評估罪犯的減刑資格,并作出相應決定。
結語
短期服刑的條件和減刑機制是刑罰執行中的重要環節。犯罪分子只要滿足重大立功表現,就有獲得減刑資格的機會。這些重大立功表現包括檢舉重大犯罪活動、阻止他人犯罪、舍己救人、在災害中表現突出以及發明創造或技術革新。減刑的目的是激勵罪犯改造自新,促進社會安定。刑罰執行機關會根據相關規定和具體情況,評估罪犯的減刑資格,并作出相應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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