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按照以下標準判定:客觀上存在有效的專利權;發生了法定的侵害行為;行為人實施的侵害行為具有違法性;侵害行為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一、侵犯姓名權的責任具體有哪些
1、具有侵害姓名權的行為。
2、行為人的過錯,侵害姓名權的行為,應以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為要件。
3、損害后果,侵害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盜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權,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為,就可以認定已經造成了損害后果。
4、侵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二、侵害名譽權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符合下列條件認定構成侵害名譽權:
1.必須有損害事實的存在,也就是對方實施了侵害名譽的行為,如侮辱、誹謗行為;
2.行為具有違法性;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4.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有過錯是構成侵犯名譽權的主觀要件,包括故意和過失。
三、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的認定標準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是指,軍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撓軍隊指揮人員、值班人員、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的認定:第一、在主觀上,行為人是否有故意阻止軍隊指揮、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目的;第二、在客觀上,行為人是否通過暴力和威脅等手段,是否因此發生了指揮、值班、值勤人員停止、放棄、變更執行職務或無法執行職務的后果;第三、行為人的阻礙行為對國家軍事利益侵害的輕重程度。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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