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他人物品且故意不歸有可能涉嫌侵占罪或者職務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一、非法占有罪立案標準
(一)非法占有罪的立案標準是個人侵占公私財物價值一萬元以上的,部分地方是5千元,應當立案追訴。行為人構成侵占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二、非法占有是刑事還是民事
非法占有是刑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屬于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為己有。犯罪對象只限于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于遺失物,也不同于遺棄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現代漢語詞典》關于“侵占”的解釋是:非法占有別人的財產。我國《憲法》第十二條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和集體的財產”。這二者所說的侵占的含義都是廣義的,所指的是侵犯財產,包括盜竊、詐騙、貪污、搶奪等各種財產犯罪,還包括侵犯財產的各種民事侵權行為、各種利用職務的行政瀆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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