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時將欠債人拘禁數天是違法,可能構成非法拘禁罪,法律明確規定我國公民的人身自由權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一、什么是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一)犯罪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二)客觀要件:行為人必須具有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三)主體要件: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四)主觀要件: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過失不構成非法拘禁罪。
二、非法拘禁一定被判刑嗎
非法拘禁不一定被判刑,只有構成非法拘禁罪才會被判刑。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三、非法拘禁的構成要件
非法拘禁罪構成要件有: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
1.行為人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2.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故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3.行為人有造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結果;
4.行為人采用了捆綁、關押、禁閉等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犯罪主體包括無權行使拘禁權的人和有權行使拘禁權的人濫用職權兩種非法拘禁行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的表現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為會產生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為之,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產生的故意行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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