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乘坐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在確定民事賠償主體時,首先應該確定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根據責任劃分分為兩種情形:
(一)承運人(如本案中的出租車司機)負有事故的主要責任、次要責任或同等責任的情形下,承運方與事故的其他方構成共同侵權,共同侵害了乘車人的人身權或財產權,兩方都是民事賠償主體。
(二)承運人對事故的發生無責任,其他方負有事故全部責任的情形下,就發生了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出租車乘客既可要求事故其他方承擔侵權責任,也可要求出租車司機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應當將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但該保險公司已經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且當事人無異議的除外。
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請求將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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