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坐出租車出事故,在以侵權損害賠償關系為由主張權利時,是以客運出租公司作為賠償主體,還是以客運公司和司機共同作為賠償主體,應視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三條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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