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積金可以補繳具體如下:單位應按時或因員工工資調整不完成而影響員工工資發放,不得逾期或少繳。如果單位因特殊情況影響全體員工的工資發放,住房公積金全額繳納,單位每月從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自每月支付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匯入住房公積金專戶。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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