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能否判緩刑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只要符合判緩刑的條件,就可以判緩刑。非法拘禁罪的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2、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
1、行為人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2、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故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3、行為人有造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結果等等?!?p>一、如何區分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
1、侵犯的客體不同。綁架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與財產權利,屬于復雜客體。非法拘禁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屬單一客體。因為索要自已的財物,故談不上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的問題;2、犯罪的目的不同。綁架罪的目的是為了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實踐中比較常見的是滿足行為人的政治目的、恐怖活動目的、泄憤報復、逃避追捕、要挾司法機關、政府部門釋放其親友、犯罪同伙等,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目的則是非法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或是為取回“自已應得”的財物。
二、非法拘禁罪多少年了
行為人犯非法拘禁罪的,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非法拘禁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非法拘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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