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可以補繳。公積金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后,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
5、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于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準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后,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略高于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準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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