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拘役主要有以下特點:
1、刑期短于有期徒刑,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2、服刑期間,被處拘役者每月可回家1至2天,參加勞動者還可酌量發給報酬;
3、拘役期滿后再犯罪,不構成累犯。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拘役一般只適用于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的犯罪,適用比例最高的是瀆職罪,其次分別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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