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成立非法拘禁罪,法律上面并沒有對情節作出明確,一般來說只要行為人對他人有實施非法拘禁的行為,那么不考慮非法拘禁的時間長短、次數有多少,只要達到了惡劣的程度,那么就可以認定涉嫌構成非法拘禁罪。屬于非法拘禁罪。如果對方有過錯再先,可以從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238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所謂具有毆打、侮辱情節,是指為實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過程中進行毆打或侮辱。作為非法拘禁罪嚴重情況的毆打、侮辱是否包括毆打、侮辱行為獨立構成犯罪的情形,應當包括輕傷罪和侮辱罪在內,但是不應包括重傷害的故意傷害罪在內,對于過失造成重傷的,應適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結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傷的,則應根據本條第2款的轉化犯規定,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所謂“致人重傷”、“致人死亡”僅僅是指過失致人重傷、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輕傷為故意而過失地造成重傷的情形在內,因為這種情形仍為故意重傷罪的范疇。 所謂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為索取合法債務的情形。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
2、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3、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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