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轉讓申請書》一份,申請書上應加蓋申請人及受亂搭讓亂衫人的印章;
2、由受讓人加蓋公章的《商標轉讓委托書》;
3、受讓人《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4、按規定交納商標轉讓申請等費用;
5、如果委托專業機構申請還要需交納部分費用(規費由委托機構定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二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嘩陪拿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 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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