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活動中或其它原因商標注冊單位需要轉讓注冊商標的,可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1、申請書件:《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受讓人營業執照復印件3份,原商標注冊證復印件3份。
2、申請手續:由轉讓人與受讓人共同填《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連同《商標注冊證》交商標代理組織代理。
3、審核:商標局對代理的書件進行審核,對于手續齊備,符合要求的申請予以核準,發放注冊商標轉讓證明,并予公告。駁回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申請,并通知商標代理組織,由代理組織通知當事人,若當事人對駁回商標轉讓申請不服,可在接到駁回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從而轉入申請駁回商標轉讓復審階段。
一、辦理注冊商標轉讓手續有何要求
辦理注冊商標轉讓手續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受讓人必須具備商標注冊申請人的資格;
(二)受讓煙草制品、人用藥品的注冊商標時,受讓人必須附送相應的證明;
(三)轉讓人必須將其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一并轉讓,而不能轉讓一部分、自己再留一部分使用,或者將另一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四)商標所有人如果已將該商標許可他人使用,辦理轉讓之前,必須征得被許可人同意,按照使用許可合同的規定,處理好善后事宜,不得因轉讓損害被許可人的利益。
二、注冊商標轉讓合同包括哪些條款
(1)轉讓人和受讓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
(2)被轉讓注冊商標的基本情況,包括:商標圖樣、名稱、注冊日期、下一次應續展的日期、該商標取得注冊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務;
(3)轉讓費用及支付方式;
(4)合同生效方式和生效時間;
(5)違約責任及雙方簽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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