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勞動合同鑒定情況說明,是當事人需要向勞動行政機關申請補充辦理對勞動合同進行鑒定的情況說明,當事人將情況過程和用途說明一下就好。勞動合同鑒證,是指勞動行政機關對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程序及其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完備性、可行性進行全面審查、核實、確認的法律行為。在我國,鑒證是對勞動合同確立的勞動關系的合法性的證明,是國家對勞動合同實施有效管理的一種辦法。一般采取自愿原則。但是,為了保證勞動合同的合法有效,勞動合同簽訂后,應當到當地勞動行政機關辦理鑒證勞動合同的手續。補辦勞動合同鑒定情況說明,具體可以參考以下范文:補辦勞動合同鑒定情況說明(范文)xx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茲有我單位xxx公司與員工xxx簽訂的第xxx號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鑒定因故不能滿足所需,現因xxx需要對該合同進行補充鑒定,特此說明,并提出申請。xxx公司年月日相關法律依據:《勞動合同鑒證實施辦法》第二條勞動合同鑒證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審查、證明勞動合同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一項行政監督、服務措施。第三條勞動行政部門是勞動合同的鑒證機關。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配備專門人員負責勞動合同鑒證工作。勞動合同鑒證的具體工作由合同簽訂地或履行地的勞動行政部門承辦。第六條鑒證時,當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一)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3份(二)用人單位為法人的,應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授權委托書用人單位不是法人的,應提供其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或授權委托書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三)勞動者身份證明。(四)鑒證部門認為需要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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