擺地攤一般不需要交稅。個人擺地攤從事經營活動理論上需要按照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在實際執行中擺地攤的收入、費用難以確定,可以直接免征個稅或者按人核定應繳稅額;從事經營活動屬于增值稅納稅范圍,可以視同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稅率,但個人每次銷售額不超過500元、每月不超過2萬元的免征。
《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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