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強對公民的投資風險教育,樹立風險意識。
新聞媒體應加強主動宣傳,向廣大公民宣傳民間借貸的風險。執法機關也要通過典型案例的宣傳,提高公民風險意識。無論自行或是通過中介機構借貸均風險較大,借款人和中介均無履約的充分保障,實施民間借貸行為一定要慎重。
2、加強法律法規宣傳,提高公民學法的自覺性。
執法機關應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公民法律意識,提高依法辦事的自覺性和依法維權的能力。如公民在借貸前,可以到相關產權管理部門查詢抵押物權屬情況,發現騙局及時向執法部門求助。
3、盡快制定法律法規,引導民間借貸走向正軌。
鑒于目前民間借貸糾紛普遍存在且有逐漸擴大趨勢,國家或相關部門要盡快制定《民間借貸法規》或《民間借貸管理辦法》,以規范、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借貸走上正常的運行軌道。同時,對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額暴利的高利貸者則堅決予以打擊、取締,以維護社會安定和金融秩序。
4、切實改善金融服務,提高服務水平。
在保障銀行資金安全的前提下,金融部門要對符合貸款條件的中小企業或居民簡化貸款手續,提供簡便、快捷的信貸服務。同時,改善投資環境,鼓勵引導中小企業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間閑散資金,拓寬民間融資渠道,減少民間借貸資金。
5、管理機構加強監管,規范民間借貸市場的秩序。
由于大量的民間借貸中介從事資金融通業務,一旦信用風險積累后爆發,后果將十分嚴重,因此,對其進行監測和管理十分必要。首先要設立監測和監管機構專門從事民間借貸中介的監測和監管工作。其次,建立完善的統計監測指標體制。監測內容主要包括民間借貸中介基本情況、資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貸期限、借款形式、抵押或擔保形式、借款償還情況等。在當前私人放貸滿街飛的情況下,管理監督機構要加強管理,提高從業人員、機構的資金、專業技術門檻,增強公民放貸的透明度,引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防止變相非法集資,破壞金融秩序,擾亂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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