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羈押不屬于處罰,只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充其量是臨時的強制措施,羈押不是一種獨立的措施,是一個法律名詞而已。俗稱關押。羈押即不屬于行政處罰也不屬于刑事處罰。羈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內對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狀態。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刑事處罰是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還有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一條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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