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與個人犯詐騙罪的不同
對于詐騙罪,刑法未規章單位犯罪,單位一般不屬于普通詐騙罪的犯罪主體, 一般普通的詐騙罪的犯罪主體不包括單位的。
1、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2、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條特別規章了貸款詐騙罪。
二、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集資詐騙如何區分
個人犯罪是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所實施的犯罪。具體來說主要包括: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已滿16周歲的人實施的犯罪。上述兩種自然人犯罪同時還要求自然人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否則可能不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章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于單位犯罪的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有著明確的規章。如何正確清晰的把握單位犯罪應當從以下幾點進行分析:
1、單位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單位這個概念比法人更為廣泛,除法人以外還包括非法人團體。對于是否屬于單位犯罪,首先應判斷主體是否屬于上述范圍之列。
2、犯罪意志由單位的決策機構產生,并指揮單位實施犯罪行為。單位作為一個整體,其犯罪意志必須由決策機構產生。任何自然人和非決策機構產生犯罪意志,進而實施犯罪行為的,均不應認定為單位犯罪。
3、實施犯罪行為產生的非法利益歸單位所有。按照決策機構的決定實施的行為必須為了單位的利益,即因犯罪行為所產生的非法收益,受益對象是本單位或者本單位的多數員工;而自然人犯罪中,犯罪后的違法所得多半為自然人個人所有。
4、實施單位犯罪往往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與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并不是單位犯罪必須同時具備的兩個特征。在一般情況下,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必然是以單位名義實施的,然而并非所有單位犯罪都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對于那些非謀利型的單位犯罪來說,只要其行為是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就足以構成。
5、犯罪行為是否在單位成員的職務活動范圍內,或者與單位的業務活動相關。單位只對其在業務范圍內或與業務相關的活動范圍內的行為負責。如果行為與單位業務沒有任何關系,則不應讓單位承擔刑事責任。當然,單位的行為不拘于在登記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之內,也可以超出登記的經營范圍,只要是與單位的業務活動相關或者說與單位的人格相關,也可以視為是單位的行為。但如果與單位的業務活動并無實質的關聯,則一般不應視為單位行為。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