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直接詢問違法人員的家屬或者是直接詢問當地的辦案人員,一般違法者在被拘留了之后,執法人員都會及時的通知被拘留人員的家屬。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拘留一般分為三種,分別是刑事拘留、行政拘留以及民事拘留。其中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行政拘留屬于治安行政處罰;民事拘留屬于司法行政性質的處理,是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
一、拘留超過法定期限如何處理
如果司法機構在羈押期限屆滿后仍不放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構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司法機構對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如何處理,法律規定了三種辦法:
一是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應當予以釋放。
二是對于取保候審超過十二個月或者監視居住超過六個月的,應當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三是變更強制措施,如對被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羈押,改為采取取保候審。
如果到了法定期限不能辦結,對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則上應當釋放。對于還需要繼續偵查、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者繼續審理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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