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正處可以公證保證書。
單方面的承諾書只是一種信譽行為或要約行為,重在承諾人的自覺履行與踐行,不具有合同效力。
對于承諾行為的履行,沒有法定的強制執行力的法律依據,公證處是不會受理其公證的申請的。至于放棄財產所有權或繼承權的承諾書,只是在公證它項法律行為時公證處可以作為采信的證據或依據,但不是對承諾書的效力進行公證的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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