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對房屋進行出租的時候,如果不能親自簽訂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可以通地過委托其他人的方式簽訂租賃合同,所簽訂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一)為了避免糾紛需要提交由委托人出具的帶有親筆書寫的授權委托書,并提交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沒有明確授權別人代簽字,則合同是無效的。授權委托書中需要注明委托的事項,以及授權委托的權限。無論是委托人或者是受托人都應該是完全行為能力人;
(二)因為特殊原因,房屋所有權人不能到場簽合同;由其授權的委托人代簽,一定要求委托人提供產權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并且該授權委托書必須經過公證;
(三)簽約后,對方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與合同一起妥善保管。如果對方不能提供授權委托書或者授權委托書未經公證,可以暫緩簽約;或者簽約后在合同中約定:在對方提供上述文件之前或者房屋所有權人補簽之前,合同不生效,且不支付任何價款;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71條: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一、租賃合同有什么法律特征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當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出租人;對租賃物有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承租人。
(一)租賃合同是轉移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合同。
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出租人也只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而不轉讓其所有權;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須返還租賃物。這是租賃合同區別于買賣合同的根本特征。
(二)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在租賃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轉移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之間存在著對價關系,交付租金是獲取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對價,而獲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財產的目的。
(三)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
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要件,當事人只要依法達成協議合同即告成立。
二、租賃合同之轉租條款
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方是否可以轉租。
(一)作為承租方,經過出租方的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出租方和承租方原有的租賃關系不因轉租而影響。
(二)承租方未經出租方同意,擅自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的,出租方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因轉租造成租賃物損壞的,承租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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