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一定,如果達到人民檢察院不起訴的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4款、第177條第1款的規定,不起訴分為法定不起訴和酌定不起訴兩種類型。
(一)法定不起訴。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的6種情形之一的,以及犯罪行為不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應當做出不起訴決定;二是對于經兩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也應當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酌定不起訴。指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酌情決定,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4款規定,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177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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