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書生效時間是指一審判決生效時間,因為二審是最終判決。刑事一審判決不是最終生效判決,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也即經過十日后沒有上訴或者抗訴的,判決書生效。故刑事判決書生效的時間是十日。若是刑事裁定書則是五日。當事人應注意這一時間,把握時間維護自身權利。
一審刑事案件宣判后,判決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十日內為上訴期。上訴期內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待定。上訴期內無上、抗訴情形的,上訴期滿后的那一日判決生效。如果上訴期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之日。就是說,通常情況下,自判決書送達之日的第二日起數至第十日為上訴期,第十一日為判決書生效之日。如果第十日為節假日,將節假日后的第一日作為第十日,此日后的那一日為判決書生效日期。在上訴期內,當事人上訴或者檢察機關抗訴的,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就始終處于待定狀態。案件經過二審后,如果二審裁定維護原判決,該二審裁定書為終審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該裁定生效之日,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即從待定狀態轉為生效狀態,此時一審判決生效。
刑事案件結案的方式有兩種:
1、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后由法院作出生效判決
2、公安局撤銷案件或者作出不立案決定,并在追訴時效內不再追訴。
民事案件結案的意思是本案已經實際執行完畢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作結案處理的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