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應當出示居拘留證,并且拘留之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至看守所羈押;
因此刑事拘留是將被拘留人關在看守所,看守所是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為單位而設置,由本級的公安機關進行管轄,對被拘留人的警戒和押解則是由武警來擔任。
一、刑事拘留后要通知家屬嗎
刑事拘留后要通知家屬,具體規定為:
1、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2、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3、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4、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二、刑事案件立案后會采取強制措施嗎
刑事案件立案后不會采取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包括逮捕傳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因此,并非所有刑事案件都必須采取強制措施。強制措施是指犯罪嫌疑人經偵查后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從偵查到發現、鑒定犯罪嫌疑人都有一定的過程?!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三、看守所沒判刑算有案底嗎
犯罪嫌疑人進看守所羈押的,人民法院未判刑的情況下,不算有案底。被人民法院判處有罪的,才算有案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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