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行為(諸如政府因舉行重大活動而進行的交通管制等)〈關于政府行為是否屬于不可抗力前面已有論述,如果是非不可抗力,沒有約定,一旦發生,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就不免要承擔法律責任〉。
2、沙塵暴、嚴寒酷暑等惡劣天氣。(這不屬于“不可抗力”的范疇,因為開發商開工建設,確定竣工日期時,就應當結合當地的天氣狀況和有關氣象資料考慮可能出現的天氣狀況,估計出因此給施工進展帶來的影響。如果沒有約定,一旦出現此情況而因此造成逾期交房,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3、施工中遇到異常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這也不屬于“不可抗力”范疇之內。因為這是應該并可以預見的,不能列為“不可抗力”,否則是不能免責的。)
4、市政配套設施的批準與安裝的延誤。(市政配套的批準與安裝是具有一定的程序性,開發商在最初總體規劃時就應當可以預見批準與安裝的期限,如果確實是政府行為而導致延誤的,那也是開發商在開發房產過程中可以預見和可能要承擔的風險,所以不能列為“不可抗力”。如果列為“不可抗力”,則屬于無效條款。而實踐中有很容易發生這樣的事情,所以只能另行簽訂免責條款,進行約定。)
5、非甲方原因,而供水、供電、供氣部門未能按時接通室內外的水、電、氣等設施。(也不屬于“不可抗力”,只能另行約定。)
另外,還需要注意的是,并非雙方事先約定了免責條款,一方當事人就可以坐等免責了,在免責情形出現的條件下,提出免責的一方,還有如下的義務:
1、積極補救義務。當事人有義務采取一切可能的有效措施,盡量避免或減少損失。對開發商來說,交房期限一般都是由開發商提出的,因此除了事后補救外,最好在確定此期限前,就充分考慮到各種影響交房的情況;對購房人來說,在約定的交房期限將至時,應事先對自己的時間做好安排,避免錯過接收日期。
2、告知義務。當不可抗力及其他免責的條件出現時,當事人有義務及時通告對方當事人,以使對方當事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這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條留有空白,要求開發商填寫因不可抗力延期交房時,及時告知購房人的時限。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