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隨著案情的發展,還有執行的可能。但一般不會再執行?!?/p>
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一)不滿16周歲或者已滿70周歲的。
(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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