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備證明
1、遷入人戶籍證明(在省內辦理戶口遷移的,不需提供戶籍證明);2、填寫戶口遷移落戶審批表。
二、具備下列證明之一(根據自身情況)
1、合法固定住所證明;
2、結婚證和村(社區居)委會證明或單位證明;
3、共同生活親屬證明、村(社區居)委會證明或遷入單位證明;
4、市以上人事部門出具的國家公務員錄用通知書和單位介紹信;
5、部隊師以上政治部門批準的《申請家屬隨軍報告表》、軍官證和結婚證;
6、復員證(轉業證、離退休證)、縣(市)以上復員、轉業或軍隊離退休干部安置辦公室出具的落戶便函、身份證或《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
7、入學通知書、《戶口遷移證》;
8、退學證明、《戶口遷移證》、村(社區居)委會證明;
9、《戶口遷移證》、轉入學校證明;
10、大中專院校報到證或單位接收證明、《戶口遷移證》;
11、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穩定住所證明;
12、錄(聘)用合同、養老保險費繳納憑證;
13、從業證明(營業執照副本或驗資報告原件和復印件)、從業單位組織證明;
14、至少一年以上暫住證、穩定住所證明。
廣州戶口準遷證辦理流程是怎么樣的
入戶人員應持本人身份證及《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申請收件回執》(或《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申請受理回執》),到原受理窗口領取本人及隨遷人員的“入戶卡”,然后到入戶地的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領取《準予遷入證明》(詳見《〈準予遷入證明〉申領窗口一覽表》,見附件),相關細則和辦理流程可登陸廣州金盾網查閱《積分制入戶人員辦理入戶手續須知》。
結婚證的辦理需要什么材料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結婚證辦理需要什么材料
結婚證辦理需要以下這些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辦理身份證需要什么材料
辦理身份證需要以下這些材料:1、身份證照片和照相館提供的身份證照片拍攝回執單;2、戶口本;3、居住證(異地辦理才需要)。具體的身份證辦理程序:1、申領人帶本人居民戶口簿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2、經工作人員審核無誤后,采集人像信息(部分地區要求先采集照片信息,再帶到戶籍部門辦理身份證,需要咨詢當地戶籍部門)。3、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導登記表》。4、核對資料無誤,錄入公民指紋信息。5、繳納證件工本費。6、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導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7、未滿16周歲辦理身份證,需要監護人陪同進行辦理。
辦理結婚證需要什么材料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該內容由 王淑賢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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