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這種行為是侵犯權益的,門口樓道屬于共用部位,業主不能占用。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戶外的樓道不是業主私人所有,屬于房屋的公共部位,屬于該棟樓的全體業主所共同,因此作為私人不得占用戶外樓道空間。
公共樓道屬于共用部位,鄰居強占公共樓道就是侵犯相鄰業主的權益,具體怎么處理可以參考以下幾種:
首先,業主可要求鄰居停止占用行為,恢復樓道原狀。
其次,如鄰居繼續占有公共樓道,可向小區物業投訴,要求協助解決鄰居強占公共樓道問題。
再次,如小區無物業或物業處理無效果,可向業委會投訴反饋,要求敦促鄰居停止占用行為,恢復樓道原狀。
然后,如小區無業委會或業委會處理無效果,可向社區管理部門等投訴。例如向社區居委會投訴;向房產管理部門投訴等。
最后,若依然無法解決糾紛,可收集相關資料至法院提起侵權之訴,要求停止侵害,恢復樓道原狀并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行為人擅自占用、處分業主共有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性活動,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確認處分行為無效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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