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白天噪音擾民沒有具體的時間規定,擾民的時間段是晚上二十二點到早上六點之間。白天噪音擾民也是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來處理的,擾民并不一定要在一個特定的時間段,只要是妨礙了個人的正常生活就算擾民。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居民區內,戶外允許噪音級晝間為50分貝,夜間為40分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三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
(二) “噪聲敏感建筑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
(三)“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四)“夜間”是指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之間的期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
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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