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噪音標準規范是:
1.0類:晝間50分貝,夜間40分貝;
2.1類:晝間55分貝,夜間45分貝;
3.2類:晝間60分貝,夜間50分貝;
4.3類:晝間65分貝,夜間55分貝;
5.4類:晝間70分貝,夜間55分貝。
《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八十八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
(二)夜間,是指晚上十點至次日早晨六點之間的期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規定本行政區域夜間的起止時間,夜間時段長度為八小時;
(三)噪聲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機關團體辦公、社會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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