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對于追尾事故的責任認定首先應判斷事故的責任方,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后車撞到行駛中的前車所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應由后車承擔全部責任;
2、夜間因前車沒有尾燈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應由后車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前車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3、因前車在道路上停車后,并未按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以及設置警示標識,所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應該由后車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由前車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4、因前車在道路上停車后,按規定開啟了危險報警閃光燈并設置了警示標識所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 應由后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5、因前車超長且未按規定設置明顯警示標識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應由后車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前車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6、因前車倒車或溜車撞車所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程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