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條件及程序:假釋適用于被判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需執行一定刑期,遵守監獄規章制度,表現悔改且不再危害社會。假釋程序包括監獄提出建議書,法院審查材料及程序合法性,合議庭審理并裁定假釋。假釋從裁定宣告之日起計算,考驗期內一般不準減刑。
法律分析
一、獲得假釋的條件包括哪些
適用假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是適用假釋的對象只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判處拘役、管制的犯罪分子因刑期較短,或者沒有關押,不適用假釋。
第二是適用假釋的犯罪分子,必須已經執行一定時間的刑罰。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已經執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已經執行10年以上的刑期。因為只有執行一定期間的刑罰,才能體現刑罰的嚴肅性,才能通過教育改造使犯罪分子不再危害社會。
第三是犯罪分子在執行刑罰的過程中,認真遵守監獄的規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通過教育、改造和學習,對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有深刻的認識,并以實際行動來證實自己確實痛改前非,改惡從善,釋放出獄后不會重操舊業或者繼續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這也就是說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危害社會。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少任何一種條件,都不能適用假釋。
二、假釋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由執行強制勞動改造的監獄向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并復以下材料:
1、罪犯評審鑒定表;
2、罪犯獎懲表;
3、終審法院判決書和裁定書;
4、歷年減刑裁定書復印件;
5、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具體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殘(自傷自殘除外)的材料。
對無期徒刑假釋建議書應當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釋建議。
(二)監獄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收到監獄的假釋建議書后審查其材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齊備、程序是否合法;
(三)人民法院在審查案件材料后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釋。
假釋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計算,考驗期為執行完畢的刑期,考驗期內一般不予減刑,被判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假釋之日起執行。
結語
假釋是一項重要的刑罰執行方式,適用于被判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為獲得假釋,犯罪分子必須符合多個條件,包括刑期執行一定時間、遵守監獄規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并表現出悔改等。假釋的程序包括監獄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建議書,法院審查材料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符合條件的罪犯將獲得假釋。假釋的考驗期為執行完畢的刑期,期間一般不予減刑。假釋是一種促使犯罪分子改過自新、重返社會的重要機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罰的執行 第四節 減刑、假釋 第三十二條 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規定的假釋條件的,由監獄根據考核結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審核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假釋裁定的副本應當抄送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一編 總則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七節 假釋 第八十二條 對于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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