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30人以上屬于特別重大事故。
事故一般是指造成死亡、疾病、傷害、損壞或者其他損失的意外情況。
特大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后,必須做到:
1、立即將所發生特大事故的情況,報告上級歸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報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
2、在二十四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報本條一項所例部門。
3、涉及軍民兩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后,必須立及將所發生特大事故情況報告當地警備司令部或最高軍事機關,并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報上述單位。
發生特大事故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應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特大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應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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