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我國刑法關于騙取出境證件罪的構成要件:
1、主體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單位;
2、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
3、客體是國家機關對出境證件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4、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以勞務輸出等名義,從國家主管機關騙取出境證件來用于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九條
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其他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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