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2、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且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3、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一條 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第四十二條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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