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債權,是指基于合同關系,一方當事人(債權人)可以向對方當事人(債務人)請求給付的權利。合同債務與物權不同,合同債權是基于當事人雙方之間訂立有效合同關系而存在。合同債權是相對權,存在于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債權人對于給付標的物或者債務人的給付行為并無支配力。
一、連帶債權和連帶債務有什么不同?
1、產生的原因不同。
連帶債務通?;诠餐虍a生,如基于共同債權行為;而不真正連帶之債必須具有不同原因,即各個債務人對債權人產生給付的根據是各自不同的法律事實。
2、目的不同。
連帶債務具有共同目的,且各債務人在主觀上相互關連;不真正連帶債務只有各自單一的目的,各債務人之間對債務的發生在主觀上也無聯系,給付相同純屬法律關系偶然巧合。所以有無共同目的是區分連帶之債和不真正連帶之債的關鍵。共同目的指的是各個債務人按照法律規定或約定為滿足債權人的債權及為債權提供擔保而結成一體,各債務均為達到此目的的手段,連帶債務人任何之一履行給付就使設定的連帶債務的目的實現。不真正連帶債務并非為法律或當事人為擔保債權實現而有意設立,其發生有偶然性,各個債務的產生無關聯,產生后盡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體債務消滅,但這只不過維護公平及不使債權人額外獲利而設。
3、法律要求不同。
連帶債務乃法律規定而產生,法律規定了連帶之債產生的幾種情況,如個人合伙產生的債務,共同侵權之債,委托代理授權不明產生的債,保證人為兩人以上擔保的債務。不真正連帶債務中各債務人的債務分別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獨立,其運用由法院根據不同法律關系的競合同而酌定是不是法律規定,而不存在債務人之間約定。連帶債務人之間有內部分攤關系,據此關系存在著內部求償權;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之間不存在內部分攤關系,即使其內部互償也非分攤關系,而是基于終局的責任承擔,其性質與連帶債務人內部求償不同。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一十八條債權人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連帶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
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二、留置權是誰的權利
留置權的成立又稱為留置權的發生,是指債權人對其占有的債務人的財產,因為具備法定事由而產生的留置該財產并對抗債務人的給付請求的效力。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留置權的成立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雙方必須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留置權是擔保物權,擔保物權存在的意義在于擔保債務的履行,保證債權人實現其債權,因此,留置權以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只有債權合法有效存在,才存在債權人行使留置權的問題。
(二)債權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留置權為基于動產占有而發生的法定擔保物權,債權人因為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始得發生留置權。而且,債權人只有按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動產的,才可以成立留置權;若債權人非以債權成立之合同為基礎占有債務人動產,不得成立留置權,即債權人因不當得利、無因管理、或者侵權行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的,不得發生留置權。
(三)債權和債權人占有財產之間存在牽連關系,即債權和標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關系而發生。正是由于債權和占有取得基于同一合同關系,留置權成為了純粹擔保合同之債得以履行的手段。
(四)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留置權制度的目的在于維護當事人之間的交易公平,擔保債權受償。因此,只有在債權清償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留置權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權。
三、互負債務抵消的條件
(一)抵消人與被抵消人之間互負債務、互相債權
抵消人與被抵消人之間互享債權、互負債務,這是雙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條件。另外,當事人雙方存在的兩個債權債務關系,都必須是合法存在的。其中任何一個債為不法,均不得主張抵消。
(二)抵消的債務必須是同種類的給付
所謂同種類的給付,即同種類的貨幣或者實物。如果雙方互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不同,如允許抵消,則不免使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目的難以實現。如果種類相同而品質不同,用品質較高的與品質較差的抵消時,對于被抵消人并無不利,應當允許。如果一方或者雙方的債權標的物為特定物,原則上不允許抵消,尤其是以種類物債權抵銷特定物債權時,更不允許。
(三)必須雙方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債務抵消的效果是債務互相清償,因此用于抵消的債務應已到清償期,如此才能抵消。債務未到清償期,債權人尚不能請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債權用作抵消,否則等于強令債務人期前清償。
如果清償期限利益是為債務人設定的,原則上債務人得提前清償,此時債務人主張以自己的未到清償期的債務與對方當事人已到清償期的債務抵消,就可以視為放棄期限利益,應當允許抵消。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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