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八條,[強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被害人輕微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千元以上的;(三)強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強迫三人以上交易的;(四)強迫交易數額一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千元以上的;(五)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一千元以上的;(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強買強賣商品的;(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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