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執行強制勞動改造的監獄向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并附以下材料:
1、《提請減刑建議書》或者《提請假釋建議書》;
2、終審法院裁判文書、執行通知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復印件;
3、罪犯計分考核明細表、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
4、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
5、提請假釋的,應當附有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關于罪犯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調查評估報告;
6、根據案件情況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對被判決死緩、無期徒刑的罪犯提請減刑、假釋的,應當同時提交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簽署意見的《罪犯減刑(假釋)審核表》。
(二)、監獄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收到監獄的假釋建議書后審查其材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齊備、程序是否合法;
(三)、人民法院在審查案件材料后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釋。
假釋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計算,考驗期為執行完畢的刑期,考驗期內一般不予減刑,被判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假釋之日起執行。
一、假釋適用的對象條件有哪些?
假釋只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
假釋是對犯罪分子有條件地提前釋放,同時,國家并不排除對其繼續執行尚未執行的那部分刑罰的可能性。這一特點決定了假釋不適用于被判處其他刑罰的犯罪分子。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