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要求賠償損失的,計算標準有:一、按用人單位原應承擔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確定;二、如果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對基本社會保險有明確補償標準的,按該補償標準確定;三、如果通過以上二項措施都不能確定的,勞動者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委托社會保險機構核定一個標準來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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