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為營造和諧、安靜的生活環境,保障業主擁有一個優良的居家環境,創建名優住宅小區,規范不文明的行為,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1、禁止業主在室外(園區內)進行聚餐、打麻將等噪音量大的娛樂活動;
2、禁止小區內聚會、鍛煉身體時請樂隊伴奏,只能使用便攜式收音機或錄音機;如果其他住戶投訴,物業公司有權禁止使用這些音響設備;
3、室內播放視聽設備時請盡量降低音量,噪音分貝控制在
45-55分貝以下;
4、小區所有區域禁止使用高音喇叭;
5、汽車在小區內行駛速度不能超過5公里/小時,并停放在停車場內。駕車來訪者不得以鳴笛的方式通知樓內的住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設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四十七條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限制作業時間,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減輕、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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