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為原判刑罰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即宣告假釋時原判刑罰的剩余時期。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限為10年。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八十三條,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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