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辦理本市城區戶口遷出,應持下列證明證件到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1、遷出人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非投親的需持住房證明;2、由學生集體戶口轉入居民戶口的,需持相關證明證件辦理;3、城區農業戶口遷出的需持遷入地街、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證明;4、城區與郊區及郊區之間的戶口遷出需持遷入地公安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
二、辦理遷往外省市戶口,應持下列證明證件到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1、遷出人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2、外省市遷入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準予遷入證明》;3、因國家計劃內的招生、畢業分配等原因遷出戶口的,應提供《錄取通知書》、《報到 證》等相應的證明;4、因入伍、出國、逮捕勞教、失蹤等原因需注銷戶口的,應出示相應證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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