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民在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后,在達到遷入地之后,城市一般在三天內就需要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完成遷入落戶手續,而農村地區則在十日內完成遷入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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