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但是有孩子能起訴離婚,只要夫妻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當事人可直接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訴離婚。如不是上述情況,由于沒有形成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所以不存在離婚的問題,雙方直接自行解除同居關系即可。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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