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可以帶衣服、被褥,毛巾,牙膏、牙刷等日常生活用品。
法律依據:
《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 第六十四條 看守所對罪犯收受的物品應當進行檢查,非日常生活用品由看守所登記保管。罪犯收受的錢款,由看守所代為保管,并開具記賬卡交與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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