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并非終局,勞動糾紛仲裁有一裁終局的情況。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等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以及與執行國家勞動標準相關的爭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對此裁決不服的勞動者可在收到裁決書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
確認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仲裁并不是一裁終局,勞動糾紛仲裁采取一裁終局的情況如下: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拓展延伸
解雇裁決的最終確認
解雇裁決的最終確認是指在勞動糾紛中,經過一系列的程序和審查后,最終確定是否解除雇傭關系的裁決結果。這一確認通常由相關勞動法庭或仲裁機構進行,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證據進行判斷。在確認過程中,會對雙方提出的證據、辯詞進行綜合評估,以確保裁決結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解雇裁決的最終確認對雇主和雇員都具有重要意義,它決定了勞動關系是否終止,對雙方的權益和責任產生直接影響。因此,確認解雇裁決的過程需要嚴謹、公正,并依法進行。
結語
確認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仲裁并非終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仲裁裁決僅在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以及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中才具有終局裁決的效力。勞動者如對此裁決不服,可在收到裁決書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確認解雇裁決的過程中,需要嚴謹、公正,并依法進行,以確保裁決結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對雇主和雇員的權益產生直接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 【不出具解除、終止書面證明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六十五條 【勞務派遣中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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