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賭博刑事責任追究規定》明確了以營利為目的的賭博行為應予立案追訴的情形,包括組織三人以上賭博且抽頭漁利累計五千元以上、賭資累計五萬元以上、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以及組織公民赴境外賭博并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等。同時,對以賭博為業的行為也應予立案追訴。
法律分析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拓展延伸
賭博行為的法律界定及其影響
賭博行為的法律界定及其影響是一個復雜而重要的問題。在很多國家和地區,賭博被視為非法活動,因為它涉及金錢的交易和潛在的欺詐行為。法律對賭博的界定通常包括了押注的金額、參與者的數量、賭博的方式等因素。違法程度的界定也會因國家和地區而異,有些地方對賭博行為實施嚴厲的刑罰,而另一些地方則對個人參與賭博持更寬松的態度。賭博的違法程度對社會和個人都會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包括經濟損失、家庭破裂、社會秩序混亂等。因此,對賭博行為的法律界定及其影響的研究和監管至關重要,以維護社會的穩定和個人的權益。
結語
賭博行為的法律界定及其影響是一個復雜而重要的問題。在很多國家和地區,賭博被視為非法活動,因為它涉及金錢的交易和潛在的欺詐行為。法律對賭博的界定通常包括了押注的金額、參與者的數量、賭博的方式等因素。賭博的違法程度對社會和個人都會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包括經濟損失、家庭破裂、社會秩序混亂等。因此,對賭博行為的法律界定及其影響的研究和監管至關重要,以維護社會的穩定和個人的權益。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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