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6個月算判刑,拘役其實屬于刑事處罰中主刑的一種,同時也是屬于人身刑當中的。而拘役在處罰強度和期限上面其實都是比有期徒刑輕的,對于被判拘役的罪犯,只要同時滿足條件,則適用緩刑的可能性將會很大。被判處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較輕,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如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罪,犯罪人只是對他人采取非法剝奪自由的手段,將其鎖、捆在某一地點,其犯罪行為較輕,但這種行為就犯罪人本身而言,有可能隨時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生命安全,對于這類犯罪,可給予拘役的刑事處罰。
一、尋釁滋事緩刑的條件
我國現行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钡谄呤臈l規定:“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本唧w理解就是:
1、適用緩刑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緩刑的對象只能局限于罪行較輕的犯人。在我國主刑中,管制是最輕的一個刑種,但由于其本身就是一種不關押的刑種,因此失去了適用緩刑的必要性。適用緩刑的對象,刑罰為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人民法院的宣告刑,而不是指刑法規定的法定刑。比如犯罪的法定刑雖然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如果罪犯具有法定從寬情節,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備緩刑條件的,仍然可以宣告緩刑。
緩刑的禁止性條件是犯罪分子是累犯。累犯之所以不適用緩刑,是因為累犯主觀惡性較深,不易教育改造,社會危害性較大。
2、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屬于累犯。這只是適用緩刑時必須遵守的對象條件,但它并不意味著所有被判處這種特定刑罰的犯罪分子,都應當宣告緩刑。適用緩刑的實質條件,必須是犯罪情節不很嚴重,主觀惡性不深,并且具有悔罪表現。
3、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是宣告緩刑的推定條件。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是宣告緩刑所期待的重要目標的宗旨,同時,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實際上是指罪犯不存在再犯罪的趨勢或再犯罪的可能性。認定罪犯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僅僅是一個可能性的預測。但是,這種可能性的預測不能主觀臆斷,應當依據客觀事實進行綜合論證。
二、刑罰處罰與刑事制裁有什么區別
刑罰處罰與刑事制裁沒有明顯的區別。
刑事處罰是違反刑法,應當受到的刑法制裁。刑事制裁,是指國家對違反刑事法律的人依其所負的刑事責任而實施的刑罰制裁。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
主刑
1、管制: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由社區矯正的刑罰方法。是我國刑罰種類之-,屬于主刑的一種。管制是最輕的主刑,是我國獨創的一種刑罰。按照刑法的規定:
(1)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
(2)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由社區依法矯正。
(3)對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必須服從有關規定;勞動中應同工同酬。
(4)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宣布解除之。
(5)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先期羈押的,1日折抵刑期2日。
管制刑的特征是:一是刑罰的最低檔;二是不必投入特殊的改造場所,由公安機關負責監管;三是勞動有報酬。四是羈押時間可抵刑期。
2、拘役: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拘役是我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2、拘役適用于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剝奪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罰幅度變化較大,從較輕犯罪到較重犯罪都可以適用。所以,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心地位。
4、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并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5、死刑:是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方法,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執行兩種。死刑是我國刑罰中最重的一種,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執行的剝奪犯罪分子生命權和政治權的刑法,因此,死刑是嚴格控制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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