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拘役6個月并不是有期徒刑,拘役和有期徒刑都是刑事處罰措施的主刑之一,但兩者是不一樣的。拘役是是一種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強制勞動的刑罰。有期徒刑,是指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監禁于一定場所的刑罰。
一、緩刑是一種主刑嗎
1、管制:就是指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予以執行的刑罰方法。管制是我國主刑中最輕的一種刑罰方法,屬于限制自由刑。
2、拘役:就是指短期剝奪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執行并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拘役屬于短期自由刑,是主刑中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輕刑。
3、有期徒刑:就是指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強制其進行勞動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
4、無期徒刑:就是指剝奪犯罪分子的終身自由,強制其參加勞動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它是僅次于死刑的一種嚴厲的刑罰。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沒有刑期限制,罪犯被剝奪終身自由。在判決執行以前的羈押時間不存在折抵刑期的問題。
5、死刑:也稱生命刑,就是指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
死刑是對犯罪分子的肉體予以剝奪而不是對犯罪分子的自由予以剝奪,是最嚴厲的刑罰方法,因此也稱為極刑。我國對于死刑的適用,歷來采取少殺、慎殺政策。刑法典總則關于適用死刑的限制性規定主要表現在: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六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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