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了聚眾賭博的立案標準,包括組織人數、賭資數額和參賭人數的要求,以及涉及境外賭博的追究刑責。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聚眾賭博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2、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拓展延伸
聚眾賭博的刑事法律責任及處罰措施
聚眾賭博是一種違法行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從事聚眾賭博的人將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及相應的處罰措施。根據我國刑法第303條的規定,聚眾賭博的行為屬于非法經營罪,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同時,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組織、利用場所、設施進行賭博的,可以處以罰款、拘留或者吊銷相關許可證照。此外,還可能面臨社會公眾的譴責、信用記錄的受損以及可能的社會排斥等后果。因此,為了避免違法風險和不良影響,我們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遠離賭博活動,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行為準則。
結語
聚眾賭博是違法行為,根據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的解釋,組織3人以上賭博并達到一定金額或人數的,構成聚眾賭博罪。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從事聚眾賭博將面臨刑事責任和相應處罰。為避免不良后果,我們應自覺遵守法律,遠離賭博,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行為準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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